中国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合规
一 ) 工作于 2400–2483.5 MHz 频段的 ANT 技术无线遥控设备 , 使用频率 : 2400–2483.5 MHz, 发射功率限值 : 10 mW(e.i.r.p), 频率容限 : 75 kHz
二)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、扩大发射频率范围、加大发射功率(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),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;
三)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(站)产生有害干扰,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;
四) 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、科学及医疗( ISM )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(站)干扰;
五) 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(站)产生有害干扰时,应立即停止使用,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;
六) 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、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、气象雷达站、卫星地球站(含测控、测距、接收、导航站)等军民用无线电台(站)、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 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,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;
七) 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、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;
八) 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 -15–55℃ 直流电压 9–18 Vdc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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