低功率電波輻射器材管理宣告
本產品謹遵循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頒布電信管理法,並經驗證通過合格,請使用者遵循相關電信法規以避免違反規定受罰。若使用者欲攜帶本機至其他國家應用,也請遵循該地區或國家之相關法令限制。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規定
3.8.2 章節:
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,非經核准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前項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